道德、法律和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成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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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公司的道德追问

马克斯·韦伯对市场秩序的研究金币不揭示了市场秩序的非道德性。和亚当斯密不同,韦伯看到的是市场秩序的扩张过程中展现的“理性化”的特征。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越来越不受传统、权威和习俗的约束,而仅仅服从于纯粹形式合理的理性计算。最能代表这种理性计算的秩序就是市场秩序。理性化的过程,表现在市场秩序从一个原本从属于社会的位置上升到一个统治或者影响社会其他领域的地位。[4]这种变迁,给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随着市场秩序的扩张,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些公司以逐利为第一目标、不考虑社会影响,引发了众多道德沦丧的指控。讨论英国工业革命的经典之作《巨变》用了一个概念“脱嵌”(unembededness)来描述历史上市场秩序的扩张给英国带来的种种社会恶果。[5]波兰尼看到,随着土地、劳工和产品市场的成型,市场与支持它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制度逐渐分离,这带来了土地兼并、失业等等社会问题。作为参与市场秩序的个体,公司以逐利为目标,不再考虑交易对象的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文化背景,这意味着公司不在意除了利润之外的任何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公司的不道德性被展示得淋漓尽致。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进一步发展了这一传统,把批评拓展到针对整个市场秩序。格兰诺维特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在参与市场时受到种种市场之外的社会规范的约束。换言之,市场秩序本是镶嵌(embed)在社会环境之中的。在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市场和社会水乳交融的关系被打破,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受社会规范约束、仅仅服从市场秩序的领域,导致诸多的社会问题。[6]

萨林斯评论道,市场秩序作用范围的扩张不啻“上帝愤怒的审判之手”(the wrathful hand of God)。上帝的审判无需通过好人,正如上帝的选民曾经被不认识上帝的波斯、玛代、罗马人审判一样。波斯、玛代、罗马的帝王并不是上帝眼中的义人,但他们事实上完成了上帝审判的使命。把市场秩序在现代社会的扩张看成“上帝愤怒的审判之手”,实际上把市场秩序当作完全没有道德性的秩序。我们所做的,只是如何在无法对其产生道德期待主体中,考虑怎样才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管制而已。

但是,现代社会是否因此就不应对公司有任何道德期待?换言之,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是否应该效法霍姆斯大法官“坏人理论”中对人性与法律的论断,把公司当作“坏人”、而法律的全部目的就是遏制这些“坏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