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淮私盐与地方社会:1736-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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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界定及本书创新与缺失

(一)时空界定

时间的界定:进行时间界定不仅有必要,而且也非常重要。只有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本书内容才会更具逻辑性和严密性,同时对于解决某些问题也才更有价值和意义。本书所指“清中叶”其实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概念。哪一阶段才算是清中叶呢?对此,学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所谓“清初”“清末”或者是“晚清”等这些时间术语,都只不过是作者根据写作需要而自我界定的较为宽泛的时间概念。当然,所谓“宽泛”也并非不着边际,从学术的角度而言,它还是有一个相对比较固定且公认的范围,本书所指的“清中叶”也不例外。它主要指乾隆、嘉庆、道光、咸丰(1736—1861年)这一百多年的历史时期。但根据实际写作需要,本书又不只局限于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其上限可能追溯到康雍年间,下限可能延伸至同光之际。

空间的界定:就空间范围来说,两淮盐区包括长江中下游现今五省(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以及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二百余府县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因为有些府县并不完全销售淮盐,比如湖北宜昌府的东湖、长阳、兴山、巴东、归州行销淮盐,而鹤峰、长乐两县却行销川盐。这种情况在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也存在。,但出于写作的需要,本书只是重点论述湖广(湖南、湖北)及江西的私盐情况。笔者之所以选择湖广、江西为空间考察对象,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出于地理因素的考虑。就清中叶两淮的情况来看,湖广、江西由于受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私盐问题相比两淮其他省份更为突出、更为活跃;另一方面则是担心写作对象若涉及空间太大,难以把握,如果将其局限在一个或有限的几个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又比较熟悉的区域进行研究之所以说比较熟悉,是因为笔者对这三个省份的私盐问题已经作过一定的探讨(2001—2012年期间,笔者先后在国内数家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十数篇与之相关的文章),相比于其他几个省份而言,也可以算是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相对而言可能会容易得多。此外,与江苏、安徽、河南三省相比,湖广、江西在两淮盐区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湖广的地位自不必多言,所谓“盐课以两淮为重,淮盐以楚岸为重”《清实录》第27册,《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四百六十六,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上,中华书局,1986年,第28681页。,就是很好的明证。江西在两淮盐区的地位同样也不容忽视。这两大区域相加,它在两淮盐区的重要性就更是不言自明了。选择这样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区域作为研究对象,很显然,这对于研究两淮私盐问题必定会更有典型性、重要性和代表意义。但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最终要论述的毕竟是整个两淮的私盐问题,因此,在写作过程中并不会将湖广与江西完全孤立于两淮之外,更不会置其他省区的私盐问题于不顾。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两淮:我们通常所说的“两淮”是一个地域名称,对此,《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的解释:一种是宋分淮南路为淮南东、西路,简称淮东、淮西,合称“两淮”;另一种是泛指江苏、安徽两省淮河南部的广大地区戴均良等主编:《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中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1458页。。本书所指的“两淮”与上述解释有所差别,它是指盐政区域名,指“两淮盐区”。它并不是指淮河全流域的南部和北部,而是专指淮河入海处的海盐产区。该盐区南与两浙、福建盐区相邻,北与山东盐区相接,西部(包括西南、西北)则被河东、四川、两广等盐区所包围。其产地居黄海之滨,位于江苏之通州、泰州、海州之地,销区范围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的大部及河南的部分地区,总计二百余府县。无论是从产盐量,还是行销范围而言,在清代十一大盐区中,该区皆居首位以田秋野和曾仰丰的统计数据(分别参见田秋野《中华盐业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284—292页;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9页)为基础,刘经华认为,有清一代,两淮盐产占全国盐区销盐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参见刘经华《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第13—14页)。

私盐:何谓私盐?对此学界并没有一致的解释,五花八门的定义可谓见仁见智。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景学钤认为:“私者何?对官而言,何谓官,何谓私,无人不知,有税为官,无税为私。”景学钤:《盐政问题商榷书》之七,《盐政丛刊》盐政杂志社,民国十年(1921年)。于光远主编的《经济大辞典》的解释是:所谓私盐,主要指“在实行食盐专卖时,未经政府批准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于光远:《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1128—1129页。。宋良曦则认为:“历代依当时的盐法生产、运销并纳税的食盐为官盐,反之,则视为私盐。”宋良曦:《川盐缉私略论》,载陈然编《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82页。吕一群的界定是:所谓私盐,就是“由商贩偷运,没有缴纳盐税的盐。简言之,就是指与官盐相对立,偷漏饷课的盐斤。”吕一群:《清代湖广私盐浅议》,《华中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王小荷指出,私盐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不纳任何饷课,逃避所有掣查的盐斤;另一种即所谓越界私盐王小荷:《清代两广盐区私盐初探》,《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张小也的看法是:“所谓私盐就是没有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生产和运销,特别是没有纳税,从而不能为国家提供法定财税收入的盐。”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页。综观上述定义,不难发现,所谓私盐,就是指为逃避课税,而广泛存在于产、运、销领域的私产、私运、私销之盐,反之,则为官盐。“官”与“私”其实是两个相对而并非绝对的概念。也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官盐可能转变为私盐,私盐亦可能变成官盐。何官、何私?纳税与否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纳税不仅存在于销售领域,同时也存在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任何一个环节出轨,官盐都可能变成私盐。因此,有些食盐在出场时走的是正规渠道,属于所谓的“官盐”范畴,但在运输或者是销售过程中违背了政府的食盐销售政策,使食盐处于税务机关的掌控之外,这时官盐也就转变成了私盐;另一种情况与此恰恰相反,有些违背政府食盐生产、运销政策的私盐,在被官府没收后,通过交纳课税,可以重新转化为官盐。这是其一。其二,有些食盐各个环节都在赋税监管掌控之内,但由于它在销售环节违背了“划界行盐”的约束,也被认定为与官盐相悖的“私盐”,比如“邻私”或“边私”。

盐枭:盐枭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要准确地界定盐枭,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凡研究盐枭问题之学者,皆有同感,但欲回避而有所不能。日本学者佐伯富认为:盐枭是指“盐匪”或者“盐徒”,在宋代也称盐贼,在清朝被认为是最难对付的社会群体,是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恶性肿瘤[日]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3期。。台湾地区学者徐泓也认为:“所谓盐枭,即彪悍的私盐贩,故又称‘盐匪’、‘盐徒’、‘盐贼’。”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2年,第130页。黄国信与上述两位学者有较类似的看法,他在《食盐专卖与盐枭略论》一文中指出:盐枭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称谓,唐宋王朝称之为“盐贼”或“盐寇”;元明时期一般称之为“盐徒”;清代则称之为“盐枭”。所谓“盐枭”,指那些武装贩卖私盐者黄国信:《食盐专卖与盐枭略论》,《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5期。。张小也的解释是:“盐枭就是武装贩私者,有组织和武装贩私是盐枭区别于其他贩私形式的两个显著特点。”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91页。综上所述,似乎盐枭就是指那些“武装贩私者”。但笔者在触及大量的私盐案例之后发现,该界定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有些盐枭与匪徒并没有多大关系,他们只是“无食之游民,聚则为枭,散则为良,比之盗贼则有间矣。”[清]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二十九《筹议盐务大概情形折子》,载《续修四库全书》第49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46页。

地方社会:本文所谓的“地方社会”主要指地方各基层组织,是相对于中央官僚系统和中央组织机构的一个个性化概念。它主要包括对食盐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缉私负有主要责任的地方行政官员、地方盐务官员、缉私兵役及其组织机构;主持食盐运销并对食盐生产和缉私负有一定责任的盐商;武装贩卖私盐的盐枭与会党;零星或有组织地贩卖私盐的船户、水手和贫民;生产食盐的灶丁以及食盐的消费主体普通平民百姓等。简言之就是指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和管理领域的各级组织机构和群体,因此,所谓“私盐与地方社会”,其实就是探讨私盐在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和管理各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私盐对地方各基层组织的影响,以及地方各基层组织对待私盐的不同态度。简言之就是两者之间的互动。当然,本书的目的并非只停留在这一表面化的层面上,同时还会进一步探讨私盐背后的社会万象。

场私:又被称之为“灶私”,是指盐场灶丁利用产盐机会私煎,或者私自偷卖之食盐。

枭私:是指盐枭凭借武装力量单独或伙同他人抢掠或违法偷卖之食盐。

商私:是指盐商(包括引商、场商、总商及散商等)利用贩运官盐机会私自或伙同他人违规贩卖之食盐。

官私:是指地方行政官员和盐务官兵(包括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凭借手中权力违法贩卖之食盐。

邻私:是指违反划界行盐体制越界销售之食盐。

无论是场私、枭私、商私还是官私,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逃避课税。

淮北食岸:江苏之淮安、淮阴、泗阳、宿迁、邳县、睢宁等六县行销淮北食盐之总称,旧亦称徐淮食岸。

淮北纲岸:淮北纲岸凡二:一曰皖岸,行销凤阳、卢州、颖州三府,六安、泗州二州及滁州;一曰豫岸,行销汝宁一府、光州一州。

淮南食岸:淮南食岸为江宁、扬州二府,通州一州,及淮安府之阜宁、盐城二县。

淮南纲岸:淮南纲岸凡四:一曰鄂岸,行销武昌、汉阳、黄州、德安、襄阳五府;一曰湘岸,行销长沙、岳州、常德、衡州四府,澧州一州;一曰西岸,行销南昌、饶州、南康、九江、建昌、抚州、临江、吉安、瑞州、袁州十府;一曰皖岸,行销安庆、池州、太平、宁国四府,和州一州。惟安庆属之桐城则销淮北盐。

淮北近场五岸:淮北近场凡五县,即江苏所属之沭阳、涟水、东海、灌云、赣榆等。

(三)本书的创新与缺失

在我国传统社会,可以说自食盐专卖制度实施以来,私盐问题就一直是困扰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衙门机构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显然,如果仅就私盐论私盐,文章内容必定苍白无力。研究两淮私盐,不仅要了解私盐盛行的原因、不同历史时期私盐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政府的防私治私措施等,更要了解私盐背后所隐藏的种种社会问题。因此,本书重点关注的是不同的社会阶层对待私盐的不同态度以及私盐背后所表现出来的复杂社会面相。清中叶两淮私盐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私盐贩卖者迫于生计,或纯粹是为了高额盐利而铤而走险的一种冒险活动,事实上事情远不止如此简单。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私盐背后其实隐藏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食盐走私可以说既是清中叶政治日益腐败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它又是当时政治日益腐败的集中体现和反映。对于上述问题,现有研究成果虽然也有不少阐述,但就某些具体问题而言,或存在一定的欠缺,或语焉不详,笔者希望能将相关研究向前推进一小步。本书的另一个创新体现在对私盐的量化上。私盐量化不仅很重要,而且很必要,只有通过量化,才能更直观准确地了解私盐的实际情况。尽管精确的量化困难重重,但笔者仍希望通过这种尝试,来逐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不断发展。此外,本书在史料的运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创新,如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引用了不少私盐案例个案是了解清代两淮私盐最直接、最直观、最具体的有效材料。借助形形色色的私盐个案,可以使我们对清代两淮私盐问题有更为充分、详尽的把握。,这些挖掘于《朱批奏折》《刑案成式》和《吴文节公遗集》中的重要史料,大多数可认定为第一手材料。

应当指出的是,本书搁笔之余,也留下了诸多遗憾,这也即是本书所谓的“缺失”所在。首先,个案或者是精确的统计数据是支撑本书某些观点的有力证据,但由于史料的不足,使得某些论证只能点到为止;尽管笔者博士毕业已十年有余,期间也查阅了大量的史料,同时对本书也做过多次修改完善,但因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本书的不足之处,依然在所难免。其次,由于私盐问题涉及面太广,因此有些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阐明,只能是勾勒一个粗略的轮廓,适当地做点论述,其余问题,只好留待以后修改时,再作补充。再次,地方乡绅与私盐的关系问题,本应该是本书关注的重点,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材料来证明,地方乡绅是否也是私盐贩卖的积极参与者,更无法明晰地方乡绅对待私盐的态度新加坡学者姜道章在《论清代中国的盐业贸易》一文中曾提到有地方乡绅卷入盐业贸易的情况,但由于姜文并没有提供详细材料或是具体事例来说明这一点,因此,地方乡绅与清代盐业贸易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不得而知。若要探讨地方乡绅与清代私盐之间的关系,更是难上加难。。此外,对当前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还不十分全面,也一直让笔者忐忑不安。应该说近年来有关清代两淮私盐史的专题研究成果,无论从相对还是绝对数量而言都不算太多,但随着盐业史研究的蓬勃发展,其成果相对于二十年前来讲,所取得的成就还是有目共睹的,这一阶段不仅在资料整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而且在相关论文论著的写作方面也有所突破,出了不少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著作。这是就国内的研究现状而言,那么海外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如何,笔者却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应该说亚洲(比如日本、新加坡、台湾地区等)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是有章可查的,其成果也值得肯定与推崇。除亚洲学者外,欧美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如何,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笔者却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很显然,在难以充分、全面了解学术动态的情况下贸然动笔,必然会出现许多令人难以预料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正是目前笔者甚感不安却又无可奈何的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