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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与公司经理层管理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提供决策和经营管理事务,因此,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消极条件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实践中一般还要考虑该等人员与上家公司是否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未了事项、上家对其有无竞业禁止的限制等。关于提出个人所负大额到期债务的条件,我们的理解是基于如下两个原因考虑:一是这种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在此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能力不够而导致错误决策?二是作为公司代理人如果存在大额到期债务,则可能会影响其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如短期行为、发生职务侵占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