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与国家法的形成:以西南少数民族的神话等文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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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论著题解

一 “西南少数民族”释义

从人群范围来说,“西南少数民族”主要是指生活在中国西南部的少数民族。值得一提的是,在36个西南少数民族中,云南占据着25个份额,因此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地理上看,所谓“西南地区”包括青藏高原东缘的高山、狭谷地带及云贵高原的大部分地区。方国瑜先生认为:“西南地区的范围,即在云南全省,又四川省大渡河以南,贵州省贵阳以西,这是自汉至元代我国的一个重要政治区域——西汉为西南夷,魏晋为南中,南朝为宁州,唐为云南安抚司,延到元代为云南行省——各时期疆界虽有出入,而大体相同。”[7]由于地处中国西南一隅,从地形地貌特点来看,这些地区自古以来就山重水复道路险阻,无舟楫车马的便利,在地理环境与自然资源上也错综复杂、姿态万千。例如从地形来看,就有高山﹑纵谷﹑丘陵﹑平原交错,因而环境资源相当丰富。著名的山脉包括青藏高原及其向南延伸的地带,如西面的高黎贡山、怒山、雪盘山、清水朗山、点苍山等,西南面的老别山、邦马山、无量山、哀牢山等,东部的乌蒙山、梁王山等一系列山脉组成的滇东高原,构成了与内地的天然地理屏障。又例如从水系来看,著名的河流包括雅努藏布江、澜沧江、怒江、元江等大江巨流,自北而南,贯穿了西南部的崇山峻岭,金沙江则自西向东形成南北天堑。总之,生活在此地的人们,分为许多大大小小不同的“民族”,以农、牧、渔、猎、采集等生产生活方式来维生。

从历史源头来讲,“西南少数民族”主要源于先秦时期的氐羌、百越和百濮系统。在新石器时代后,洱海、滇池两大区域曾出现过青铜器文明。到秦汉时期,当中原人初接触本地时,文献就记载当地有滇、夜郎两个王国,还有昆明、雟、邛都、筰都、靡莫,以及被泛称为氐、羌、夷等“种类繁多”的生活于此的人群。而考古发掘中滇王墓的出土,部分地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例如一个出土的铜鼎上铸有进贡的场景:带着不同货物、礼品的人,在服饰、发型与须髭方面,都有些差别。汉代史学家司马迁总称他们为“西南夷”,并以生计、聚落与发式将他们分为数类。唐宋时期,皇帝以“羁縻”政策为主,在本地出现了南诏(公元 738~902年)与大理(公元937~1252年)两个王国。元灭大理后,中央王朝政府建立起土司制度,授官衔予各地大小统治阶层,以世袭制度维持稳定。到了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与州县制度(即我们常说的流官制度)结合,土司直接治民,但须听命于州县,因而,中央王朝对西南地区的掌控加强了。也是在明清时期,由于种种原因,大量汉族移民进入西南地区,封建王朝认为可以开始取消当地的土司,改由州县直接管辖。但事实上,“改土归流”政策一直未能彻底实行,有些地区——例如红河两岸的彝人、哈尼人、瑶人,西双版纳的傣人——直到民国时期仍统于地方土司、头人之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西方殖民主义列强企图经中南半岛或西藏,将其统治延伸至中国西南民族边区。经过多年的探测、传教与研究活动,这些地区的部分民族逐渐笼罩在了西方基督教文化的氛围之中。在如此多元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原来“种类繁多”的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在集团认同与文化法律意识上呈现多元混杂的现象。随着西方“民族主义”、“民族建构”(nation-building)和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影响,20世纪20年代以来,许多国内外的民族学者,例如民国时期的黎光明、凌纯声等人,美籍学者葛维汉(D.C.Graham)等人,中国当局教育部委派的“大学生暑期边疆服务团”以及语言学者闻宥、民族学者胡鉴民等,深入高山峡谷做调查,皓首穷经,从各民族体质﹑语言与文化的特点、历史演变轨迹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区分。当然,这种探索多少也有些想象与建构的成分在内。但是,他们的调查和研究,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推动广泛而深入的民族识别与民族调查的基础。于是,根据体质、语言、文化与历史数据,在斯大林民族理论及政策的指导下,[8]西南地区被识别、区分出36个不同的少数民族。加上全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共“出现”了我们迄今所知的55个少数民族。

值得强调的是,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当中,就有36个居住在西南地区。从语言属系来看,分别有汉藏语系、南亚语系和阿尔泰语系三类,其中汉藏语系包括:①藏缅语族的藏语支(藏族)、羌语支(普米族)、彝语支(彝族、哈尼族、傈僳族、拉祜族、纳西族、基诺族)、白语支(白族)、景颇语支(景颇族、怒族、独龙族)、阿昌语支(阿昌族);②壮侗语族的壮傣语支(壮族、傣族、布依族)、侗水语支(水族);③苗瑶语族的苗语(苗族)、瑶语支(瑶族)。此外,属于南亚语系孟高棉语的还有佤语支(佤族、德昂族)、布朗语支(布朗族、克木人)。属于阿尔泰语系的有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也就是说,本论著所指的“西南少数民族”主要包括: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依族、阿昌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满族、水族、独龙族、布朗族等。

二 “文本”释义

本论著所说的文本(text)是指二手文献,意为“已完成的、已出版的”。显然,与田野调查中正在收集的口述资料相比,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文本是作为完全固定的东西提供给我们的,而田野资料本身还带有不稳定性,尚需要时间来整理和发表。它们一个是停止的、成形的资料,另一个是正在形成中的。[9]

本论著研究的文本范围除神话故事外,还包括史诗歌谣、民间传说等形式的文本,它们都是我们的分析对象。作为广义的分析单位,无论是神话故事,还是史诗歌谣、民间传说,在文化人类学中,一般被认为是人类童年时期“集体的梦”,因为作为“人类和动物尚未完全区分开来时期的一种历史”的最朴素的记录,它们提供了人类思维模式的原型,提供了全人类的各种文化产生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运作机制的深层结构。[10]根据弗洛伊德(Feud)的说法,它们还是“无意识没有时间概念”的。列维·斯特劳斯认为:“神话的本质就在于,当它面临着一个问题的时候,总是把这个问题当作是其他领域内(诸如宇宙论的、物理学的、道德的、法学的、社会的,等等)所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同形物’去加以思考,并从整个总体去考虑。”[11]

如果我们赞同以上这些文本是“无意识没有时间概念”的观点,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当作法律的“同形物”加以看待。其中,创作者在开始阶段或者在最后修改时产生的这种或那种的犹豫,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无所谓的事情。因为既然愿望总是通过新词汇不断地重复同样的事情,那其中的愿望总是会在属于自己的时间里得到表述,因为这些文本也是一种“法律本相”的表征或再现(representation)。探讨这种“法律本相”的问题,研究数量众多的西南少数民族的神话故事、史诗歌谣、民间传说,就是通过研究这些文本所反映的社会“情境”及特点,进一步探讨它们呈现的宗教、禁忌、习惯如何具有法的性质,又如何成为法律之源的问题。[12]这里可以先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在哈尼族的“苦扎扎节由来”的神话中,故事讲述了哈尼人在平时的生产活动中与各种大小动物的矛盾和冲突。[13]我们的研究不仅仅为了讲述和分析纷争的过程和原因,还要探讨神话文本背后隐藏的一系列“司法诉讼”等法律现象,以及探讨这些现象是在什么样的社会情境之下,逐渐演变成今日规范人们生产生活的诸如“习惯法”这类问题。

而从研究对象来看,西南少数民族有着已被翻译成汉文的数量巨大、内容极其丰富的神话故事、史诗歌谣、民间传说等文本。虽然它们在表现手法、表现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有着很多差别,但都基本涉及天地形成、人类起源、事物发端、祖先迁徙、族群战争、社会制度、英雄业绩、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仪式、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土地占有和分割等方面的内容。仅举史诗歌谣为例,较有名的创世方面的史诗歌谣就有:纳西族的《创世纪》(又称《崇班图》),瑶族的《密洛陀》,壮族的《布洛陀》,彝族的《梅葛》、《查姆》、《阿细人的歌》,苗族的《古歌》,水族的《开天立地》,布依族的《赛胡细妹造人烟》,哈尼族的《俄色密色》、《十二奴局》,阿昌族的《遮帕麻与遮米麻》,白族的《开天辟地》等。此外,少数民族英雄史诗,除藏族的《格萨尔王传》外,蒙古族的《江格尔》、《格斯尔传》、《勇士谷诺干》、《宝木额尔德尼》、《英雄希林嘎拉珠》等也很有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江格尔》、《格斯尔传》,与《格萨尔王传》并称为我国“三大史诗”,哈尼族的《阿波仰者》等英雄史诗也很有名。就迁徙史诗来看,较有名的有哈尼族的《哈尼阿培聪坡坡》、《雅尼雅嘎赞嘎》、《哈尼先祖过江来》,拉祜族的《根古》、《找魂歌》,瑶族的《信歌》、《查亲访故古根歌》,苗族的《爷觉力岛之歌》、《根支耶劳往东迁》、《格炎爷老和格池爷老歌》、《爷操披操歌》、《苗族迁到乌撒歌》、《格乌爷老和挪爷老歌》、《嘎梭卯歌》、《格池爷老歌》、《根孜则利和则劳诺司居孜劳迁徙的故事》,同时,彝、纳西、景颇、傈僳、怒、白、哈尼等民族都有《指路经》等。[14]

以上三类文本对于众多无文字记载的少数民族来说,既是其先民千百年来实践知识和感性经验的宝贵累积,也是后人了解这些人群的远古祖先如何改造自然、创造历史、建立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既然法律的形成,是人类从自然向文化过渡的标志之一,那么借由对这些文本的分析,完全可以抽丝剥茧出其中隐含的禁忌、宗教、习惯等“法的成分”,帮助我们了解人类初期“社会法”的起源、运作、根植于初民思维结构中的法律秩序的内在要素,以及人类如何从自然向文化过渡的情况,从而揭示诸多“法律本相”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