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财产权的基本法”
如果说爱德华·柯克是一名主要建设者,为公民自由和财产权打下了基础,那么约翰·洛克则是一名装饰家,他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极富艺术性地向广阔世界展示了这二者的基本原理及魅力所在。
洛克生于1632年,就在柯克去世后不久,他在英国国内战争的旋涡中成长。在英国国内战争中,受到重创的英国国会在反斯图亚特王朝的战争中垂死挣扎。洛克严厉的清教徒父亲认为,儿子应该在家中接受教育并在国会军队中接受军事训练。在年轻时期,洛克曾经写道:“从我懂事时起,我就发现自己置身于暴风之中,这种暴风持续至今。”他与安东尼A.库珀(Anthony A.Cooper)在职业生涯上有密切的联系。库珀是洛克在牛津大学时期的好朋友,他后来成为沙夫茨伯里伯爵。这位伯爵日后成为洛克的赞助者,洛克成为他可靠的顾问。
随后,沙夫茨伯里发现自己在国内战争最激烈的时刻站在了国会的一方。在这场冲突的各个阶段,他们两人都逃到了国外避难。1675年,沙夫茨伯里在政坛失势后,洛克逃到法国,之后才返回伦敦和牛津大学。或许就是在牛津大学的那些日子里,他写下了最具影响力的启蒙著作《政府论》,在该著作中他陈述了关于自然法和财产权的理论。1681年,沙夫茨伯里因参加反查理二世的“阴谋集团”而被捕入狱。在被释放后,由于对自身安全问题的担忧以及健康情况的恶化,沙夫茨伯里在1682年年初逃往荷兰,并于次年去世。
沙夫茨伯里死后,洛克留在了牛津大学,他的内心充满恐惧,担心国王会注意到他并进行报复。事实上,唇语者常常监视他在大学里的私人谈话。最终,洛克像沙夫茨伯里一样逃到了荷兰。等到国会最终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胜利后,洛克作为英雄凯旋。但是由于他仍然对国王的权力心怀恐惧,导致临死前都不敢承认自己是《政府论》的作者。
作为对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爵士的《君权论》(Patriarcha)一书的回应,洛克于1680年左右开始了《政府论》的写作,并最终于1690年发表。菲尔默这本书是对君主独裁的奉承之作,它认为普通法和财产权来源于对神圣的皇家权力的剥夺。而在《政府论》中,洛克同意霍布斯的观点,即在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国家中,生活是“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粗野的和短缺的”。那么,人们组成政府必然就是为了保护自己。但是,霍布斯认为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掌握所有权力的极权国家,即“利维坦”(Leviathan),而洛克提出的解决办法则是建立一个良性的国家,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保护财产权。(为了公平起见,霍布斯质疑了国王的神圣性,并将政府的合法性归功于普通人的权利。)更进一步,根据洛克的自然法,国家的合法性仅仅来源于其履行这一责任的能力,如果国家不能做到这一点,它将被取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立法者努力去夺取或摧毁人们的财产权……他们就是将自身置于与人们战争的状态下,而人们则可以从此不再听从他们的命令。”
如果说洛克的《政府论》反映了1688年后英格兰的普遍情绪,那么对于那些急切地想抓住这一点作为叛乱理由的美洲殖民地来说就是天籁之音。实际上,《政府论(下篇)》中的很多内容几乎被完整地搬进了《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s)中,包括以下这段:
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利,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同《独立宣言》著名的第三段比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英语语言用法的改变使得杰斐逊的语句在我们听起来更易接受,关于相似程度的问题,或许他很幸运,因为现代反剽窃的法律在1776年并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杰斐逊如何将“不动产”一词换成含义较为模糊的“追求幸福”。哥伦比亚大学的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在其1913年发表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提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说法,它强调了作者对经济利益的关注。洛克关注的是财产权,并且他竭力给美国国父们造成影响,说明他认为美国独立战争本身就是为财产权而战的。例如,在《政府论(下篇)》中,他谈到法治国家向其公民征税的合理性,但是告诫道,任何人“若是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就征税,那么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
洛克用自然法的方式表述他对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的讨论。通过这种方式,他比任何人都更能了解到普通法那可敬的经济潜力。人类社会,即使是最小或者最初的形态,都会自然演化出一些管理可接受的习俗、行为直至财产权的规则。这些早期的规则就是英国普通法的最终来源和动力。法学学者布鲁诺·莱奥尼(Bruno Leoni)曾这样写道:“罗马人和英国人有一个这样的共识,法律是业已存在且等待发掘的东西,而不是制定出来的东西。在一个社会中,没有任何人能够有如此强大的力量,能够将自己置身于这样一个位置,使得自己的愿望等同于土地法。”以同样的方式,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在他的代表作《资本的秘密》(The Mystery of Capital)中指出,人们不会遵守那些通过强制的方式颁布的法律——成功的法律系统必须将自己根植于社会的文化和历史中。换言之,财产权很容易就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
没有任何一套法律体系既能与人们的历史智慧完全合拍,又能够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英国的普通法也不例外。今天,一个国家无论多么繁荣,它仍然无法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