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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
本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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